為規范教學管理,嚴肅教學紀律,樹立教學責任重大于山,教學事故警鐘長鳴,營造良好的教學環境,確保穩定的教學秩序,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使教學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辦法。
一、教學事故認定及分類
由于任課教師、教學輔助人員、教學管理人員(部門)以及為教學服務的各部門工作人員的直接或間接責任,導致正常教學秩序、教學進程和教學質量等受到消極影響,都屬于教學事故。教學事故分五類:即1、教學過程;2、考試與學籍;3、教材選用;4、教學保障。根據事故性質及后果,分為重大教學事故(一級)、較大教學事故(二級)和一般教學事故(三級)三種予以認定。具體如下:
1.教學過程
序號 | 事 故 內 容 | 級別 |
1-1 | 有關人員在教學、實驗、實習以及教學管理等教學活動中散布違背黨的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教書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論,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穢內容,其言行在學生中造成惡劣影響。 | 一 |
1-2 | 對學生實行體罰或使用侮辱性語言,侵犯學生人身權利。 | 一 |
1-3 | 教師未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擅自停課、曠課。 | 一 |
1-4 | 由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任課教師遲到、提前下課或上課期間擅離崗位20分鐘以上。 | 一 |
1-5 | 比教學任務安排提前結束課程,超過6學時(包含6學時)。 | 一 |
1-6 | 因指導教師責任造成學生在教學、實踐、實習或實驗活動中受到嚴重傷害或造成重大財產損失。 | 一 |
1-7 | 由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任課教師遲到、提前下課或上課期間擅離崗位10分鐘以上。 | 二 |
1-8 | 未經主管領導同意,教師隨意刪減教學內容達學期教學計劃總學時1/4及以上。 | 二 |
1-9 | 未經相關職能部門和教學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變更教學課程表安排的教學時間、地點,造成教學秩序混亂,無法監控。 | 二 |
1-10 | 確系指導教師要求不嚴,在實習、實驗、畢業設計(論文)進程中,致使學生出現違紀事件或安全事故。 | 二 |
1-11 | 教學不負責任,備課敷衍了事,沒有教案和教學進度表,教學效果差,學生反映強烈。 | 二 |
1-12 | 教師在指導學生畢業設計(論文)過程中,未按要求指導學生,或對工作不負責任,導致學生不能按時完成規定的畢業設計(論文)任務,或畢業設計(論文)質量低劣,造成嚴重影響。 | 二 |
1-13 | 關于放假或全校性教學調度通知內容不當或未能及時下發造成教學秩序混亂。 | 二 |
1-14 | 因排課、排考不當造成教室使用沖突,或造成無教師到崗上課現象,又未能在接到報告后15分鐘內及時處理。 | 二 |
1-15 | 教師已事先請假,而受理者未及時通知學生,致使空堂達15分鐘以上。 | 三 |
1-16 | 教學執行計劃確定后,有關部門未及時向任課教師下發教學任務書(課程表)。 | 三 |
1-17 | 經二級學院同意變動上課時間或上課地點,但二級學院未及時報教務處備案。 | 三 |
1-18 | 由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任課教師遲到、提前下課或上課期間擅離崗位5-10分鐘。 | 三 |
1-19 | 教師不按教學計劃要求布置作業、不收作業、不批閱作業、對學生學習情況不聞不問、放任自流;或遺失學生作業10%以上。 | 三 |
1-20 | 畢業設計、課程設計、實驗或實習中未能履行指導教師職責,對學生疏于管理,放任自流。 | 三 |
1-21 | 任課教師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拖鞋等上課(必須穿背心或拖鞋上課的場合除外)。 | 三 |
1-22 | 按教學要求應給學生答疑,但任課教師在整個學期內未安排一次答疑。 | 三 |
1-23 | 任課教師未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擅自委托他人代課。 | 三 |
1-24 | 教學進度與授課計劃(教學進度表)無故相差6學時及以上。 | 三 |
1-25 | 教師在課堂上不關閉移動電話等電子通訊工具的聲音并使用通訊工具,干擾教學秩序。 | 三 |
2、考試與學籍
序號 | 事 故 內 容 | 級別 |
2-1 | 任課教師考前泄露或變相泄漏試題。 | 一 |
2-2 | 沒有及時出考試試卷,或考試時沒有準備好試卷而影響正??荚?。 | 一 |
2-3 | 任課教師未對試題認真審查,從而導致試題嚴重錯誤未能事先發現,造成考試延誤、中斷或失效。 | 一 |
2-4 | 考試結束時監考教師漏收學生考卷,考試結束后遺失學生試卷及學生考試成績,造成學生成績無法確定。 | 一 |
2-5 | 監考教師遲到15分鐘及以上(以考試時間為準),或監考中不負責任,對學生答題進行暗示、提示。 | 一 |
2-6 | 試卷在印刷、傳送、保管過程中泄密。 | 一 |
2-7 | 教師不按評分標準私自故意提高或壓低某學生考試成績。 | 一 |
2-8 | 教學管理人員私自修改學生成績。 | 一 |
2-9 | 考試成績上報后,任課教師私自修改試卷成績。 | 一 |
2-10 | 不按規定將試卷及時歸檔造成試卷丟失。 | 二 |
2-11 | 由于試卷短缺而嚴重影響考試正常進行。 | 二 |
2-12 | 不按命題原則命題,題量偏少或試題偏易致使50%以上(含50%)的學生僅用一半的規定考試時間答完交卷。 | 二 |
2-13 | 成績單報教學管理部門后需要對學生成績進行修改或補報份數超過5%。 | 二 |
2-14 | 考試結束后一周內未在學生成績管理系統中錄入成績,或未向教學管理部門報送成績影響學籍處理。 | 三 |
2-15 | 監考教師不認真履行職責,對學生的違紀、作弊行為不制止,不上報。 | 三 |
2-16 | 未經教務處同意隨意變更考試時間。 | 三 |
2-17 | 監考教師遲到5分鐘以上或監考期間擅離崗位,時間在5分鐘以上。 | 三 |
2-18 | 考試結束后,就個別學生成績問題找相關人員說情,影響正常工作秩序的。 | 三 |
2-19 | 試卷評分、復核不認真造成一份試卷分數誤差在10分以上或漏報學生成績份數超過2%。 | 三 |
2-20 | 教師在監考期間做與監考無關的事情(如吸煙、閱讀書報、談笑、睡覺、玩手機、改卷、抄做試題等)。 | 三 |
2-21 | 因對考試成績管理有誤,影響學生正常畢業。 | 一 |
2-22 | 故意出具嚴重違背事實的學歷、學籍、成績等各類證書、證明。 | 一 |
2-23 | 在規定的成績保管時間內,教學管理部門丟失學生原始成績。 | 一 |
2-24 | 審查不認真,對不具資格的學生發放相應的證書。 | 二 |
2-25 | 審查不認真,出具與事實嚴重不符的學歷、學籍、成績等各類證明。 | 二 |
3、教材選用
序號 | 事 故 內 容 | 級 別 |
3-1 | 選用教材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達不到教學基本要求。 | 二 |
3-2 | 因教師或開課系部未及時向教材科報送教材需求情況,使學生在開課2周內尚未得到教材,影響學生正常學習和正常教學秩序。 | 二 |
3-3 | 教材科正常受理教材(含講義)訂購任務后,未按時訂貨,造成上課后一周內全校有5種以上(含5種)教材未到學生手中。 | 二 |
3-4 | 未經教務處審批,擅自使用自編或參編教材。 | 二 |
3-5 | 未經教務處審批,擅自向學生發放教材、講義、輔導材料并收取費用或向學生兜售質量低劣的教材。 | 二 |
4、教學保障:
序號 | 事 故 內 容 | 級別 |
4-1 | 在教學活動進行過程中學生突發疾病或受傷,校醫院在接到通知后醫護人員不能及時積極組織搶救、治療或轉送校外醫院,造成嚴重后果。 | 一 |
4-2 | 因責任人失職而造成事先無通知的停電、停水、停氣,影響整幢樓或校區教學工作中斷l天以上。 | 一 |
4-3 | 上課時間已到,值班人員未按時打開教室、實驗室、機房的門,致使無法使用,嚴重影響教學正常進行。 | 二 |
4-4 | 非因不可抗原因(如災害性天氣、交通嚴重堵塞或其他突發原因)造成的班車遲到,致使教師上課遲到超過15分鐘以上。 | 二 |
4-5 | 因責任人失職而造成事先無通知的停電、停水、停氣,影響整幢樓教學工作中斷 l天或校區教學工作中斷半天。 | 二 |
4-6 | 新學期開學前二天有關部門仍未做好開學準備工作(教學樓的設施安裝、維修、打掃衛生等)。 | 二 |
4-7 | 因責任人失職而造成事先無通知的停電、停水、停氣,影響1個教室或1個樓層教學工作。 | 三 |
4-8 | 非因不可抗原因(如災害性天氣、交通嚴重堵塞或其他突發原因)造成的班車遲到,致使教師上課遲到超過5分鐘以上。 | 三 |
4-9 | 教室或其他教學活動場所照明設施、電扇等不能正常運轉,影響正常教學。 | 三 |
4-10 | 教學樓粉筆、黑板擦供應短缺,嚴重影響正常教學。 | 三 |
4-11 | 實驗室課前準備有誤,影響上課效果。 | 三 |
4-12 | 對上級部門下發的教學活動安排或有關教學文件傳達和落實不及時或不明確,致使有關工作受影響。 | 三 |
4-13 | 未經教務處同意并備案,擅自出借、使用教室。 | 三 |
注:
1.教學保障方面其他未盡事宜,由于出現工作失誤直接影響教學的,按我校有關部門制定的崗位職責及考核辦法執行,此處不再單列。
2.上述未列出的教學事故,可根據具體情況由教學工作委員會確定并參照上述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3.同一人員一學期內累計發生兩次三級教學事故的,按二級教學事故處理;同一人員一學期內累計發生兩次二級教學事故的,按一級教學事故處理。
二、教學事故的處理
(一)處理程序
事故報告與受理:對以上所列的各類教學事故,聽課領導、督導員以及廣大師生都有權利與責任予以報告,受理部門為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及教學質量監控與評價中心(質評辦)。
一經發現教學事故,質評辦即簽發“陜西科技大學鎬京學院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表”。此表一式三份,責任人所在單位、教務處、人事處各執一份。
申訴與最后確認:若事故責任人對事故的認定與處理有不同意見,允許在接到“教學事故認定登記表”之日起一周內,向教務處提出申訴。教務處接到申訴后,在一周內進行認真調查核實,然后將核實情況向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匯報,提出最后確認意見,并及時通知當事人和所在單位。
(二)處理辦法
1.故意隱瞞本部門事故者,及發現事故拖延不報者,應列為同類事故的第二責任人。
2.各類教學事故責任的認定必須落實到個人,不允許以部門名義推卸責任。
3.對三級教學事故責任人給予部門內部通報批評。
4.對二級教學事故責任人給予校內通報批評,并按人事處相關規定處理。
5.對一級教學事故責任人視情節給予校內警告以上處分,并按人事處相關規定處理。嚴重者調離其崗位。
6.各級教學事故的責任人均不允許參加當年先進工作者、優秀教師及其他榮譽稱號評選;一、二級事故責任者,不允許參加當年的職稱評定。
7.一年內發生兩次及以上二級及以上教學事故的教學單位和處、室不得參加年度先進集體的評選。
三、附則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仲裁權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陜西科技大學鎬京學院
2022年11月18日